30/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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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流水:裸官何罪之有

把老婆(或老公)子女送到海外,自己留下做官,這些人在內地被稱之為「裸官」。深圳近日出台規定,「裸官」不得擔任黨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門的領導,理由大概是「裸官」以「裸」留退路,腳底抹油,隨時離國而去。

叫停「裸官」仕途,得風氣之先,讓人爽得可以,只是「裸官」未必個個貪腐,遭查處的陳良宇、文強也不見得全「裸」半「裸」。共產黨從來講「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如今要「裸官」承受肅貪反腐之重,冤哉枉也。

改革開放三十年,出國留學定居,蔚然成風,國法黨章也未禁止官員親屬遷居海外,人間正道,「裸官」何罪之有?如真要追究,帳應算在鄧小平頭上,誰叫他打開國門?至於「裸官」成為貪腐高危人群,那是制度缺陷使然,「裸官」或親屬攜款潛逃,需要問責的是紀委監察單位:你們幹甚麼去了?

籬笆紮得緊,野狗鑽不進,有貪就肅,見腐就抓,本來與「裸」不「裸」沒有必然關係,何必潑水將嬰兒也倒掉。

「裸官」被標籤為「涉嫌貪腐」一群,事實上已失去政治信任,這讓人想起文革期間「血統論」肆虐,地富反壞「黑四類」子女被冠之「可以教育好子女」,令這群人活得好辛苦。未料政治標籤捲土重來,可悲可哀。

更荒唐的是,一個地方當局竟可頒文剝奪特定人群擔任特定公職的權利,法理依據何在?真要說「裸」,眼下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裸」者,「裸醫」、「裸師」、「裸法官」,難道非要全部打入另冊不可?

申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