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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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OL判監中大教授呼冤

中大生物化學系副教授郭添德,涉在兩個月內五度於同一路線隧巴上,摸手摸腳非禮一名二十四歲銀行女經理,案件昨於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指,被告並非誠實可靠證人,女事主確實多次被人非禮,但頭四次她有可能認錯人,故僅裁定被告一項非禮罪成立,判監十四日。被告聞判多次在庭上大呼「冤枉呀大人!」

五十二歲被告郭添德,在案發後已被中大停職,他被控今年五月中至八月三日期間,五度於101號路線巴士上非禮女事主。

裁判官指,被告過往對社會有貢獻、有崇高學術地位及品格良好,但他否認控罪,沒有悔意,令事主要出庭憶述不快經歷。按高院判刑指引,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非禮案,初犯者要判監十四至二十八日,考慮本案罪行性質較輕,故判以上刑期。

「對方隻腳叉喺我度」

被告被判監後高聲說:「我係冇做到!對方隻腳叉喺我度,我係冇做到!我係冇做到!」之後辯方申請被告保釋以等候上訴,獲准以二千元擔保外出。

中大發言人回應指,郭添德仍是中大教員,大學將按既定程序處理其教職事宜。

裁判官裁決時指,女事主在庭上並無捏造或誇大口供,她曾多次在巴士上被男乘客非禮,惟她為人內向和怕事,故一再啞忍。

不過,事主報稱於今年六月十九日遭被告非禮,但被告當日並不在香港,不排除事主在被告被捕後,將被告當作是以前非禮她的人,由於首四項非禮罪的認人證供並不可靠,故裁定被告首四項非禮罪名不成立。

但就發生於八月三日的第五項控罪,裁判官認為,被告在當日於巴士上確曾用手摸事主大腿,並有事主男友所拍下的相為證,事件不可能是被告睡覺或行車時發生的碰撞,故判他該項非禮罪成。

案件編號:ESCC 37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