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團體選民」被指牴觸基本法

【本報訊】立法會功能組別選舉中有二十個界別容許「團體選民」投票,一名的士司機及一名三行工人先後提出司法覆核,指「團體選民」投票制度有損香港永久居民的平等投票權及牴觸《基本法》,更質疑制度有官商勾結成分,兩宗案件昨日於高院開審。

兩名申請人分別是的士司機陳裕南及三行工人羅堪就,兩人都無資格在各自所屬行業的「運輸界別」及「地產及建造界別」投票。

法庭只會就兩界別裁決

法官則指,案件可能影響到其他功能界別,但因各界別情況不同,故本案只會就申請人涉及的兩個界別作裁決。

申請人代表律師稱,按《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享有投票權的應該是「真人」,即香港永久居民;公司並不是「真人」,容許公司以「團體選民」身份投票,牴觸《基本法》。

代表律師續指出,「團體選民」中不乏由非香港永久居民控制的公司,變相容許非香港永久居民選立法會議員,而有錢人可透過成立不同公司,在某一界別投多過一票,或在不同界別投票,這有損香港永久居民的平等投票權,但政府卻無法提出合理解釋。

政府律師則反駁指出,《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只適用於地區直選,不適用於功能組別選舉,港英時代的政改曾取消「團體選民」,全國人大當年指有關做法牴觸《基本法》,在第一屆立法會重設「團體選民」,故容許「團體選民」並沒有違憲。案件今日繼續。

案件編號:HCAL 32 & 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