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褲照」是否屬於淫褻及不雅物品?不少人以為於網上論壇發布偷拍裙底照,只是洩露「內褲」春光,未達「露點」級數,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不過,法律界人士指出,若偷拍照明顯是「低抄」女士裙底則屬意淫,會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多可監禁三年。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若偷拍對象為十六歲以下人士,發布者便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喺論壇發POST係一種製作,只要標題或者內文有針對十六歲以下人士嘅色情字眼或圖畫,就算有聲明警告淨係畀成人睇,都已經犯法,包括偷拍女學生嘅裙底。」梁稱,在公眾場所偷拍更會觸犯違反體統罪、遊蕩罪或擾亂公罪秩序等刑事罪行。若偷拍後以互聯網發布令事主損失,亦會觸犯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梁又補充稱,偷拍照如洩露事主的身份,事主更可以心靈受損或造成不便為由,循民事途徑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停止網站刊登照片,以及向發布人網站負責人及版主索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