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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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升降機工無註冊 擬重罰20萬

【本報訊】因應本港近期接連發生涉及升降機的意外,發展局及機電工程署計劃修訂現有的《升降機及自動電梯(安全)條例》,規定升降機自動電梯的工人必須註冊,並加重違反安全規定的罰則,將原來最高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大幅提高至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修訂條例下月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預計二○一一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機電署指出,今年五月開始該署已向屢次延誤升降機檢驗的註冊承建商/工程師發出四封警告信,機電署亦檢討了啟動紀律處分程序,本月開始將程序納入部門的品質管理系統。

倡賦機電署長紀律處分權

當局建議修訂《升降機及自動電梯(安全)條例》,加重罰則。過去十年有二十二宗個案因為違反條例而被起訴,其中四宗更涉及傷亡個案,但違例者最終只被判處罰款五百至五千元,不足以收阻嚇效果。當局建議將罰則提高至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當局又建議賦予機電署署長就較輕微的罪行採取紀律處分,最高可判處罰款一千至一萬元,署長亦可譴責干犯罪行的個人及團體。當局又建議機電署署長可向未能於指定期內遵守改善通知書,完成改善工程的升降機擁有人、承建商或工程師,予以制裁。

另外,機電署提出訂立註冊制度,有意申請的工人必須證明已符合所須的學歷及經驗,以加強監控工人的技術水平、制裁在升降機及自動電梯工程中作出不當及危險行為的個別人士,註冊資格有效期五年,工人如要續期,必須證明本身一從事升降機及自動電梯作業,並已完成指定時數的持續專業進修課程。為免影響現有工人的生計,當局會有過渡期的安排。

同時,該署亦提高升降機及自動電梯工程師的資格,要求他們有註冊專業工程師資格,並須註冊,有效期五年,當局訂立註冊續期的規定,續期人士須證明本身一直從事升降機及自動電梯作業,並完成指定持續進修課程,同時,全部現有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均可獲保留法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