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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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單車剷行人路不准認危駕

市民早前拍得有電單車及小巴司機疑貪方便,先後在旺角洗衣街「剷上」行人路爬頭,兩司機原定昨同在觀塘法院承認危險駕駛罪,惟裁判官馬保華認為,電單車「剷上」行人路時冇途人,未必構成危駕,不准電單車司機認罪,要求控方再研究案情,押後再審。同案小巴司機因被「影到」駛近途人,獲准承認危駕罪,今日判刑。

兩名被告分別是五十三歲小巴司機謝智能及四十三歲電單車司機劉國強。他們各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控罪指他們於八月六日在旺角洗衣街近亞皆老街,分別危險駕駛小巴及電單車。

小巴司機認罪望免停牌

案情指,當晚上七時許,現場一帶出現塞車,劉駕駛電單車從車龍中抽出向左駛上行人路,成功避開車龍,絕塵而去,謝見狀亦依樣駕小巴駛上行人路,駛了十米才返回馬路,期間更一度駛近一名途人,而小巴及電單車的車速當時約為五至十公里。有市民見狀將過程拍片,並上載到網上,引起警方關注展開調查,終拘捕兩名被告。

裁判官閱畢案情後,指電單車駛上行人路時並無途人,故「睇唔到點解會(將劉)定罪?」控方解釋,該行人路段包括大廈出入口有潛在危險。惟裁判官仍不滿意指,檢控時應考慮被告駕駛態度是否合理,控方要再「寫清楚案情」,將案押後明日再處理。

謝認罪後,裁判官原打算判謝罰款二千元及停牌六個月,並向謝稱:「你係職業司機,停牌已有損失,拉上補下,得出咁嘅判刑。」惟謝求情稱,他無其他工作技能,事後感悔疚,更自發報讀駕駛改進課程,望可酌情免停牌。裁判官改變初衷,押後至今日判刑。

案件編號:KTCC 6651、66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