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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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氧氣告前客戶侵權

【本報訊】 香港氧氣有限公司(即原告)本月初發現一名前客戶在元朗擅自存放大量有原告商標的氣樽,警方和消防接報到場檢取大批氣樽調查,但有百餘個氣樽仍留在現場。該公司入稟高院,向一間五金公司經營者索取侵權損失,並質疑上址留下的氣樽對公眾構成危險,要求被告交出未被檢走的氣樽及賠償損失。入稟狀指出,被告彭有成(譯音)經營的志和五金(譯音)曾是原告客戶,○七年中起已非客戶關係。原告指出,如果有人將氣體注入該批氣樽內,原告無法確保樽內壓縮氣體的品質、純度和成分,將對公眾構成威脅。

案件編號:HCA 19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