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傳召助理社會工作女主任作供,她表示她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委任,負責執行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條例,她於八月十二日通知警方該少女失蹤,並要求警方找到對方後,帶少女到屯門兒童院,其後再帶往法庭。裁判官聽畢控方證人作供,將案押後九月十八日裁決。
案件編號:FLCC 239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