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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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厚顏搬法例壓價

【本報訊】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交十四年電費的小食亭租戶,追討署方賠償逾年不果,署方最近更搬出「民事索償追溯期僅六年」壓價,厚顏地以二十九萬元回應事主要求的一百五十萬元賠償。康文署指事件已交予律政司跟進,不宜討論。

議員斥政府欠道德操守

涉事租戶藍太自九四年租用屯門蝴蝶灣公園小食亭經營,去年因維修小食亭暫停營業卻仍接獲電費單,始揭發因駁錯電線被政府「搵笨」十四年,一直為康文署繳交小食亭附近電掣房、涼亭等八十多盞牆燈和街燈的電費。她稱,事件於去年八月獲傳媒報道後,康文署已即時將電錶分開,並口頭承諾賠償她多繳交的電費,惟至今追討逾年仍無結果,小食亭亦一直停業。

藍太追討的一百五十萬元賠償中,包括十四年來多付的四十萬元電費,及因小食亭漏水和被白蟻蛀蝕無法經營的一百一十萬元損失。但據她所述,康文署最近提出,民事索償追溯期僅六年,署方只會賠償二十九萬元。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康文署作為政府機構,不能盡用所有法律權利而不付錢,指摘政府欠缺道德操守。他指出,若事件要訴諸法庭解決,政府屆時可能要付出更多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