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反偵速器曾是飆車一族用作防止被「捉快相」神秘武器,如果對付「白鴿籠」和固定雷達偵速器,仍有其功效,惟警方改用雷射槍後,該武器已無用武之地。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工程師盧覺強認為,司機利用反偵速器肆意超速駕駛,隨時引發車禍害己害人,建議立例禁止。
盧覺強指出,警方的雷射槍是以射出激光,再透過反射來測速,與固定雷達偵速器的原理不同,而巿面的反偵速器,多以探測雷達發出的訊號,令司機警覺而減速。他指出,目前車輛裝設反偵速器並不違法,除非影響駕駛安全,不過他認為司機安裝反偵速器並不恰當,因司機會肆無忌憚違例超速,容易引致意外,應被列為非法裝置。
另外,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停牌期間駕駛罰則比危險駕駛輕,前者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後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第四級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至於停牌期間駕駛的司機若非車主,車主可能被控以容許他人無牌駕駛,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