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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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檢討愈荒謬 私隱例添煩亂

特區政府正經事做不成,但無事生非、添煩添亂的本事堪稱舉世無雙。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表私隱條例諮詢文件,提出數十項修改建議,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其中最令人側目的是建議修例限制父母查閱未成年子女資料。一旦修訂付諸實行,持有資料的機構如認為不符合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可拒絕向當事人父母提供資料。

所謂未成年者,指的是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他們年紀尚小、心智尚嫩,父母或監護人對其負有保護及監管的最大權責。本港法例規定,所有涉及未成年人士的決定,皆須經過家長簽署同意。以近日爭議不斷的校園驗毒計劃為例,當局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抽樣驗毒前,便要先行徵得家長簽署同意書,如果私隱條例落實修訂,家長沒法獲取子女的相關資料,如何決定是否簽署?由此可見,當局的建議根本就是自相矛盾、無事生非。難怪有家長團體形容,此一修訂「好似將家長趕出門口」。

此外,當局還建議,將涉及牟利及惡意發放個人資料列為刑事罪行,如果發放者屬無心之失則不在刑事之列。但事實上,到底何謂惡意、何謂無心之失,根本難以定義,如果當局無法就此作出清晰界定、釐定相應罰則,必然引起更大的爭拗。

可笑的是,當局聲稱修例可以更好保障市民私隱,其實他們恰恰就是洩漏市民私隱的元兇。近年來,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洩密醜聞不絕如縷,醫管局人員將USB手指隨處丟棄,稅務局人員涉嫌將納稅人資料出售牟利,有市民用網絡軟件下載音樂,竟然搜得包括臥底報告在內的多份警隊機密檔案……單計過去兩年間,同類事件便已多達三十多宗,如果當局將洩漏私隱列為刑事罪行,首先應該追究的就是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

其實,本港洩漏私隱事件屢禁不絕,法例漏洞還是其次,更主要的原因是私隱專員公署尸位素餐,根本沒有切實履行本身的職責。多年來,人們只見私隱專員公署人員假公濟私,醜聞不斷,前副私隱專員林永康因騙取旅費津貼被判入獄;前私隱專員劉嘉敏被踢爆離任前以平價購走署內家具;更離譜的是,前私隱專員鄧爾邦上任僅兩個月已預支假期到加拿大探親,其後反獲當局加薪調任平機會主席,繼續胡作非為。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私隱專員公署其身不正,自然無法保護市民私隱。在此情況下,私隱專員公署不思改善管理,反而千方百計謀求擴權。近年署方不斷向當局提出多項擴權建議,包括授權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等,雖然這些建議不獲當局採納,但署方仍然死心不息,私隱專員吳斌揚言,會繼續向政府爭取修訂。

事實一再證明,私隱專員公署形同虛設,根本無法發揮應有作用。對於今次提出的修例建議,當局表示會以開放態度進行諮詢,但我們認為,最值得諮詢、檢討的,是私隱專員公署的存在價值,這種聊備一格的政治花瓶是否有必要繼續存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