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十餘歲的新娘化妝師,兩年前到一間美容中心接受彩光治療時發生事故,腿部被燒傷,至今仍然不敢穿裙。她委託律師入稟區院,控告該美容中心疏忽,並要求對方賠償。
被告是天悅醫療有限公司所經營的Doctor Face Plastic & Cosmetic Medical Centre。入稟狀稱,原告陳惠儀於二○○七年九月三日,在被告設於銅鑼灣謝斐道的美容中心接受彩光治療,因被告的疏忽而發生意外。該宗意外令原告身體受傷,她因此向被告索償。
原告透露,她最先因為面部微絲血管有問題而到涉事的美容中心接受彩光治療,該次治療並無發生事故。她後來因左腿微絲血管有問題,再到該美容中心接受彩光治療,治療初期也沒有事故,但其後發生意外,她的腿部二級燒傷。事發之後,她曾看皮膚科醫生,但至今仍然不敢穿裙。 案件編號: DCPI 17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