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建議將披露他人的個人資料作惡意用途列為刑事罪行,但未有就何謂「惡意」提出詳細定義。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何建華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對主持人及聽眾提出的多個假設例子,均未能清晰解答是否違法,被質疑含糊其詞及未經深思熟慮。
何建華昨日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講解政府就檢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發表的諮詢文件,主持人詢問新金建議能否針對早前發生的藝人床照風波、又提出若一名女性將與一名有婦之夫的合照上網,令對方遭妻子責罵,又是否「惡意」而須負上刑責?何建華兩次都沒有正面回應,只說當局已引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和《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檢控床照事件,承認何謂「惡意」須小心定義。
有市民致電電台,質疑報章和網站將名人相片「加料」改裝,或加上一些令人尷尬的評語,是否又算惡意而違法,何再次支吾以對,指相片未必算是個人資料,着市民自行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等,被斥迴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