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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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淫繼女加刑年半

【本報訊】在警隊任職二十九年獲逾二十次嘉許的高級男警員,在繼女分別十一歲及十三歲時,兩度在家中與她非法性交。被告去年底於高院承認兩項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入獄三年;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及法律原則犯錯,昨日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聆聽陳詞後接納要求,將被告加刑一半,改判他監禁四年半。

原審減刑過多兼犯錯

四十八歲男被告,於七九年加入警隊,他去年底承認一項與未滿十三歲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罪,兩罪的女事主均是同一名繼女,事發期間分別十一歲及十三歲;原審高院法官賴磐德當時判他兩罪分囚三年和兩年八個月,但准同期執行,即共囚三年。

上訴庭昨裁定,原審法官不但給予被告過多的減刑,且錯誤地下令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上訴庭指恰當的總刑期應為四年八個月,但鑑於被告今次已被大幅加刑,故改判被告入獄四年半。

案情指,女事主母親○二年由內地來港定居,但同年與前夫分居,○三年結識被告同居。女事主與妹妹○三年來港後,一直隨母住在被告家中,其母在○六年中與被告正式結婚。

被告分別在○五年夏季某日,在家中與當時年僅十一歲女事主性交;另在○七年夏季某日,與當時十三歲女事主性交。女事主去年初離家出走,警方後來尋獲她,揭發案件。 案件編號:CAAR 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