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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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言雋語:領導人廣告學

「十一」臨近,內地出現大量以慶典為主題的廣告。報載北京市廣告監測中心、市工商局廣告處重申,五星旗、國徽、國歌、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屬名稱,如委員長、總理、主席等,包括已故領導人名字均不得用於廣告,違者最高被重罰相當於廣告費用的五倍罰款。

談到利用已故國家領導人賣廣告,筆者想起年前南京推出的一款戒煙用品廣告,將毛澤東手書的「為人民服務」隨手借來一用,將「人」字改為宋體字的「煙」字。

此事在當年引起不大不小的反響,總的來說,以反面聲音居多,認為主席手書的「為人民服務」有一定的歷史意義,不能胡亂拿來做廣告標語,但印象中行政部門最終沒有出手取締。

如果打正旗號借領導人之名賣廣告屬違法的話,那麼找個相貌極像的演員來影射又如何?再不然用名字諧音影射呢?事實上,坊間就有不少產品取藝人名字的諧音,其中不少讓人發出會心微笑。比方說,某臭豆腐商標曰「莫聞味」(影射莫文蔚),某瀉藥名為「瀉停封」(影射謝霆鋒),全部皆合情合理得很。噢,對了,大陸有「瀉停封」,不知對岸台灣有沒有叫做「瀉長停」的相關產品呢?

廣告說到底也是噱頭而已,也沒有甚麼人認真對待,來一點幽默感好不好?況且,有人用領導人賣廣告,其實可視為另類的民意調查(當然前提是不能造假),例如年前內地出現「雙規牌」殺蟲劑,正好說明民眾對打擊貪官還有些微期許。官員名聲爛透,哪有廣告商願意找你作招徠?用周一鑊作殯儀館廣告代言人,那自然另當別論。

陸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