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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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誤解殘疾歧視例

【本報訊】原訟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教育局規定智障學生在完成十二年特殊中小學課程後,要申請獲批才可繼續留校的政策,並無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他指出,申請人將該政策視為「十八歲無書讀」,是存有誤解。

提出今次司法覆核的十八歲申請人唐偉庭屬輕度智障,由母親代表興訟。他剛於粉嶺佛教普光學校完成特殊中學課程,要求留校一年,但因政府的資助撥款限制而未能如願。法官在判詞先指出,教局證供顯示,年齡並非學生要離校的決定因素,只要學生提申請,學校又有學位,學生便可繼續留校。

法官指出,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待遇是因他智障而不及主流學生,歧視之說方可成立。而在此案中,適當的比較對象是完成了資助中五、要求重讀的主流生。法官指,主流學校收重讀生,也受學額多少及重讀生比例上限限制,非有求必應。故申請人並無因其智障受歧視。

申請人另一理據是,有失明失聰等障礙學生要在二十歲前離校,待遇較智障生優厚。但法官指,上述學生要跟主流生一起參加公開試,且政策不代表學生完成學業後仍可賴在學校到二十歲,故兩者又不能相比。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聆訊時亦提出其他論點,例如政府隨新高中學制延長主流生資助年期,智障生亦應跟着;以及要智障生十八歲前完成課程之政策,並無預留學生留級時間等。法官指出,由於這些論點並無在申請書中列出,故不予考慮,亦不評論論據是否有效。 案件編號:HCAL 7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