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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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可循民事向警隊一哥索償

本文重點
【本報訊】案中四名受害人因為錯信警方而墮入陷阱,在以為最安全的地方遭性侵犯,事件造成的身心創傷難以彌補,據悉已有受害人向志願機構求助。多名法律界人士均指出,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涉案警員及其僱主警務處長,追討身心受創損失,勝訴機會極高,情況就等同神職人員孌童案般,教會亦要上身。

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涉案警員的所為並非其工作一部分,亦非工作所容許,但因為其警員身份而可在警署做出此不當行為,其僱主即警務處長亦要承擔責任,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入稟法院,向該警員及處長追討身心受創的賠償。

料勝訴機會極高

他解釋,警方的調查已證實本案,有足夠證據才起訴涉案警員,故事件本身不存爭議,最關鍵因素即事發地點是在警署,顯示警員是行使本身權力去犯案,其僱主亦須承擔責任,情況與神職人員干犯孌童案,連帶教會亦要負上責任。他相信受害人一旦興訟,勝算甚高,唯一爭拗僅是索償金額而已。

另一法律界人士謝連忠亦稱,涉案警員在工作過程中利用職權犯案,加上事發地點在其工作地點,僱主提供的工作環境不足以保障其他人不受傷害,僱主亦有責任。他認為情況等同疑犯在警署羈留室猝死事件般,警務處長有責。而受害人一旦興訟,法庭會因應專家的心理及身體狀況報告,評估其身心所有創傷,再釐定應賠償金額,相信受害人勝訴機會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