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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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東怒斬情敵囚十月

本文重點
【本報訊】電器水喉公司男少東與同居三載女友分手後疑未忘情,特在年初情人節當晚到前女友寓所要求復合,豈料目擊僅穿內褲的情敵安坐前女友睡房內,少東一時衝動到廚房取菜刀斬傷情敵手臂、胸口及腳部。少東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傷人罪,法官昨判刑時指,無論怎樣憤怒也不能以致命武器恐嚇他人性命,故必須判予阻嚇性刑罰,終判囚十個月。

女友墮胎致分手

三十二歲男被告陳日夫,早前承認一項傷人罪名,控罪指他於今年二月十五日凌晨一時許,於荃灣大陂坊一單位內,傷害四十歲男子陳永健。辯方求情指出,被告於與馮姓前女友同居三年期間曾合資購買涉案單位共築愛巢,○八年,馮女意外懷孕時,被告願承擔責任及結婚,惟女方拒絕,更自行墮胎,雙方於本年初陷入冷靜期,被告事發晚登門求復合,惟見女友僅穿睡衣,加上有僅穿內褲男子坐在睡房,一時衝動而犯案。

法官判刑指出,被告與前女友早已分手,而被告亦已遷出肇事單位,僅被告自己認為雙方仍在「冷靜期」,當晚他目擊女友寓所之情景後,在一時衝動及未有深思下犯案,以菜刀襲擊無辜的受害人,法官斥無論被告多震怒,也不能以致命武器恐嚇他人性命,事件令受害人手臂留有八厘米長傷痕,胸口及腳均有刀傷,故要嚴懲。

案件編號:DCCC 3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