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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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殘障病人申津遭留難

【專案組報道】政府在兩年前始容許「器官殘障」病人申請津貼,以減輕治療負擔,但由於器官殘障並無劃一定義,近日有不少病人向醫生索取證明時遭拒絕。病人組織批評,由於當局至今未釐清器官殘障的定義和標準,以致醫院管理局和社會福利署將申請者變成「人球」,得不到應有保障。

「食幾多可以控制,但屙就控制唔到,所以就算無錢用,都要買便袋放便。」六十歲的陳太是「造口人」,二○○三年被確診患大腸癌,手術後性命得以保存,卻失去排泄能力,要靠便袋排便,每月購買便袋、棉花和消毒用品便要花上約一千五百元。但她早前到公立醫院申請殘障證明時,卻被醫護人士責罵「有手有腳」,拒絕批出證明。

跟陳太有同樣遭遇的腎病病人何女士說:「雖獲政府發放永久傷殘證,但去申請津貼時,醫生話我有手有腳,可以返工,做咩仲要同人爭社會資源?」

殘障程度須盡失謀生能力

造口人協會主席葉志堅指出,過去兩年接獲不少會員反映,指申請器官殘障津貼時不但碰壁,更遭羞辱;有個案獲得醫生批准,卻遭社工反對。

腎友聯社區關係經理陳佩嵐表示,當局兩年前將「器官殘障」列為可申請津貼項目,但至今仍未制訂客觀的審批標準。

社署發言人指出,傷殘津貼申請者毋須接受經濟調查,但要經衞生署署長或醫管局行政總裁,證明其殘疾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才可獲發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