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高院昨日正式聆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被挑戰的司法覆核,代表入稟一方新世界中國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在庭上力陳,立法會議員享受行使權力,導致近年引用《特權法》的次數有增無減,有攬權之嫌;而《基本法》賦予立法會傳召證人的權力,只是授予全體議員,並非交由人數較少的專責委員會行使。
立法會去年就新世界中國聘用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梁展文的事件,決定引用《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包括傳召新世界中國主席鄭家純及執行董事梁志堅作供。上月兩人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傳召令,案件昨日正式開審,先由代表鄭、梁兩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inah Rose陳詞。
對保留調查權存疑
Rose表示,《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有權傳召人作證,此權力牽涉罰則,故當從嚴解釋。在此原則下,她認為此權應只可由立法會全體大會行使,不能授予人數較少的專責委員會。因此規定委員會有傳召權的《特權法》,亦屬牴觸《基本法》。她亦引用《基本法》在草擬階段時的草委報告,顯示草委曾考慮讓立會的委員會有傳召權,但最終並無成事,可見草委是故意不讓委員會有此權力。
此外,Rose更對立法會是否有需要保留調查權存疑。她指港英時代的立法局,自一九七二年起便有傳召權,但之後二十年都未使用過,到九三年才因廉署解僱徐家傑首次召開聆訊。此後次數有增無減。她質疑這是立法會成員因享受行使權力所致,並指出如果立法會攬權過多,後果將會是災難性的。而且現在已有《調查委員會條例》,授權特首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故立法會就算要作調查,也只應限於監察行政機構,不應包括個人。而今次梁展文聆訊,正好顯示出調查偏離原先目標,由調查新世界聘用梁展文,逐漸轉移到紅灣半島事件,以及鄭家純與梁展文的私人交往,對鄭並不公平。
法官質疑論點反駁
本案主審法官張舉能,對大律師的論點不無質疑。法官指出,同樣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有權接受及處理市民投訴,難道這也要全體大會負責?法官亦表示,如果涉及公眾利益,則就算調查涉及私人事務,調查也應繼續。聆訊今日繼續,預計代表專責委員會成員的御用大律師將作陳詞。
案件編號:
HCAL 79/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