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警查牌「禁錮」商人索償 188萬

健身用品男商人三年前與友人到的士高消遣,遇上警方查牌被禁離開,連上廁所都不可以,該商人不滿遭「禁錮」,以及在場一名警員無禮爆粗,欲即時向警方主管投訴,卻與該名警員發生肢體接觸,肩膀被對方弄傷。商人早前自行入稟高院,向當時的警務處處長索取「意頭價」一百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元賠償,案件昨日開審。

原告王子鑫(三十五歲),被告是當時的警務處處長李明逵,原告並無聘請律師代表。據其入稟狀指,他在○六年八月十二日凌晨時分,與朋友到尖沙咀一的士高玩樂,期間警方的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十多名探員到場查牌。原告指一名自稱為探員的人無禮貌,無佩戴委任證,兼用粗口不准他與朋友離開,並命令所有客人坐下;他們被禁止說話,不可用手機,不准去洗手間,全部要留在原位。

原告對此不滿,要求見案件主管,準備投訴警方限制其自由、探員沒出示委任證,以及探員講粗口謾罵的士高客人等。但該探員不但未有理會,還伸右手大力按住他左肩。原告昨認為警方對他的行動,構成非法禁錮、入侵私人地方、滋擾和毆打,並且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因此警務處處長應作賠償。

稱事後屢被警針對

惟被告代表律師在盤問他時,原告承認當時沒有即時要求離開,亦無即場向其他警員投訴。他指毆打他的探員,打他後立即潛入人群,找人會有難度,所以沒即時投訴。

另外,原告除了興訟本案外,他亦聲稱在今次查牌事件後屢被警方針對,在○六年十一月至○七年三月間,五次遭警方無理查他身份證,在○七年亦興訟控告現任的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同索取與本案相同金額的賠償。惟該案於上月審結後,法庭昨日作書面判決,裁定警方當時查他身份證及記錄資料,並無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故判他在該案敗訴,並下令他需付堂費五十萬元。 案件編號:HCA 2689/06,HCA 5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