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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一名負責管理鰂魚涌公園的高級康樂助理員,於公園辦事處內擅自加裝坐廁自用,為填補近萬元工程費,竟指示下屬向建築署虛報合共二十多項小型工程,騙款六千多元。他早前承認兩項串謀欺詐罪,判罰款六萬六千元,三名受他指使犯案的下屬,則被判罰款二千至五千元不等。至於涉案的坐廁則需拆除,估計清拆費用九千多元。
四名被告分別為高級康樂助理員陳守仁,以及三級康樂助理員陳木嬌、陳東源及楊位勇。其中陳守仁與陳木嬌認罪,陳東源及楊位勇則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官判刑時指出,法庭不會就涉案騙款及清拆坐廁費用頒下賠償令,有關方面需自行追討。康文署則表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如何懲處犯案的員工。建築署則指會加強監察小型維修工程,並會諮詢法律意見後,始決定是否向各被告追討被騙公帑。
陳守仁的律師求情指,被告任公務員三十年,一直盡心盡力服務市民,今次犯案他本人並無得益,因他根本並非在案發的辦公室工作。律師又指,被告收到下屬投訴辦公室內沒有坐廁不方便,遂代為向上級反映,惟礙於牽涉的程序及公文繁多,又被指無即時需要而不了了之,他才會自行安排安裝。
兩下屬不可能不知情
律師又向法庭呈交了七十多名同事聯署替陳守仁求情的信件,並強調他今次為了下屬的利益已賠上自己的事業前途,對他打擊甚大,更加重他的抑鬱病情。
裁判官判刑時指陳守仁為案中主謀,加上違反誠信原應判監,但鑑於他認罪又屬初犯,將會受到的紀律處分又可能影響他的福利甚至令他失去工作,因此可以較重的罰款處置。至於他的三名下屬,全因受他指使,進退兩難下才犯案,故此判罰會相對地輕。
陳東源及楊位勇否認控罪,並以對陳守仁的不法勾當沒有認知,只是跟隨他的指示行事作抗辯理由,惟裁判官認為陳東源在陳守仁與判頭商討「填數」安排時在場,而楊位勇簽署虛假的施工令外,又擅自填寫維修簿,更在上司查閱前擦去「有問題」的記項,故兩人不可能不知情,因此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199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