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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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舞臺寮屋稱曾拆指未符逆權侵佔

【本報訊】銅鑼灣利舞臺後巷被一戶人霸佔搭建寮屋,四十多年來前舖後居經營士多及裝修公司。利舞臺業主以對方行為屬侵佔私人地方,入稟要求對方搬遷,惟佔用人一方則指將引用「逆權侵佔」原則,要求法庭確認他可擁有後巷地段業權。案件昨於高院開審。

原告是利舞臺物業有限公司,被告則為三母子,包括兄弟湯華佐、湯華喜及兩人母親林暹貞。原告大律師指,法例要求佔用者要連續佔用二十年才可逆權侵佔,原告○三年四月興訟,被告便需證明他們由八三年四月起連續佔用;但原告九一年決定拆卸舊利舞臺重建時,已向政府投訴後巷遭被告侵佔。到九三年十一月被告將寮屋拆掉,雖一個月後重建,但連續佔用二十年已被打斷。 案件編號: HCA 12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