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009

林志玲告台《壹週刊》侵私隱

【本報訊】台灣名模林志玲控告台《壹週刊》涉嫌侵入她的住宅、觸犯妨害秘密和妨害名譽罪一案,昨日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訊。林志玲親自上庭作證,捍衞自己的私隱權,她反駁台《壹週刊》代表律師的質疑,指摘該周刊的報道令她覺得私隱遭到很大威脅,失去安全感。全案昨日審結,本月底宣判。

深受傷害 戰戰兢兢

台灣《壹週刊》於二六一期刊登林志玲新居豪宅的草圖和內部裝修照片,並指室內的風水擺設格局目的是要釣得金龜婿。林志玲擔心屋內被台《壹週刊》狗仔隊裝上竊聽及針孔偷拍設備,令她擔心私隱盡失,遂提出起訴。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以涉嫌侵入住宅、妨害秘密、妨害名譽等罪名起訴台《壹週刊》記者、副總編輯等人。

林志玲昨親自出庭表示,「家」應該是最能保有個人隱私的地方,但當其新居的內部照片無端被台灣《壹週刊》刊出,讓她在家亦戰戰兢兢,其後要找來專業人員檢查屋內安全。

代表台灣《壹週刊》的律師一再在庭上質疑林志玲,指覺得不安是她個人「主觀」的想法。林立即瞪大眼睛及抿着嘴巴,顯出無法認同歪理的神情。她還在庭上反駁說:「我想要維護每個人都擁有居住空間最大隱密性的保護。」她指台《壹週刊》的報道與她個人堅持的理念背道而馳,對她一直努力經營正面形象有所傷害。

台《壹週刊》的答辯則指林志玲住家內的照片是來自香港的《壹本便利》,並無證據顯示是該周刊的記者入屋偷拍。案件昨日已全部審結,將於本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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