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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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署無情趕絕更生人士

【專案組報道】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領導的衞生署帶頭歧視更生人士!大部分政府部門都沒有要求外判商招聘的臨時工種,要申報刑事記錄及接受品格審查,但一名應徵當衞生署臨時搬運工人的市民,被衞生署以漏報一項輕微案底為由,勒令外判商將他辭退。無辜被炒工人昨到署方抗議不滿。立法會議會批評署方做法矯枉過正。

受聘於衞生署外判商的臨時搬運工人陳先生,因不能通過署方的刑事記錄及品格審查而被辭退,陳昨日到署方抗議不滿。陳表示,他在今年五月到署方的外判商申請做臨時搬運工人,已報稱曾因打架而有案底及被罰款五百元,其後於六月一日獲聘任該職位,在沙田圓洲角診所貨倉工作。

約三星期後,陳接獲外判商通知,要到衞生署總部的聘任組報到及遞交身份證明,後來又被要求到警察總部印手指紋。陳以為是「例行公事」,但在上月十三日接獲外判商來電,指署方不批准其任職,要與他解約及一周後離職。陳坦言,其職責只限於搬運廁紙等物品,不明白為何被辭退。

聘用陳的外判公司發言人表示,該公司對社會待業人士持開放態度,而與署方簽訂的合約條款規定,受僱於署方轄下診所或健康院的員工必須通過健康及品格審查。陳未能通過有關審查,才被解約。

輕微刑事記錄三年剔除

衞生署發言人指出,陳填報的刑事記錄資料,與該署「記錄不同」,而因應「運作需要」,在委託外判商聘請員工時,要為申請人進行刑事記錄審查。對於署方回應,陳堅稱沒有隱瞞,並承認除打架外,曾因管有未得醫生證明的一粒「威而鋼」,而被判守行為及罰款五百元。陳指出,他以為只需向署方申報最嚴重的犯罪記錄便可,加上漏報案件屬輕微罪案。

協助陳的沙田區議員楊祥利不滿衞生署的處事方法,應給予更生人士工作機會,而事主所犯的罪行亦屬輕微。立法會議員梁耀忠直斥,輕微刑事記錄在三年後已經會被剔除,故此衞生署應檢討聘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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