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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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倡立法保障颱風暴雨工作

【本報訊】勞工處昨發出颱風暴雨工作指引,提醒僱主應盡早訂明員工於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並呼籲僱主應為於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及黑色暴雨期間上班的僱員,提供接送服務或發放特別交通津貼,如員工因颱風或暴雨遲到或缺勤,僱主更不應扣減工資或解僱。有工會則表示,當局只發出指引,僱主「可做可唔做」,應改為立法監管。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間,如僱員在當天上班時間前四小時或下班時間後四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及工作地點途中遇有意外或死亡,僱主必須負上補償責任。

運輸及物流職工會組織幹事譚偉濤表示,過去曾有物流工人投訴於颱風下運貨時令貨物受損,公司會扣減工資,更遑論獲發津貼,而工人於颱風期間工作受傷的情況亦甚普遍。他批評當局發出的指引沒有法律效力,對員工欠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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