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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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學神危駕重囚五年

【本報訊】只擁有「過期」學神車牌的中年電器維修技工,半年間先後駕駛五架盜取得來電單車,在路面超速及違反交通標誌,為逃避警方截查,更不惜衝燈、切線,以及撞傷途人,最終撞欄被警拘捕。被告早前在區院承認二十項控罪,昨被重判入獄五年及停牌十年。法官指現時危險駕駛罪判罰阻嚇力不足,要求當局提高罰則。

官促修例加重罰則

法官判刑指,被告張志明(三十六歲)去年刑滿出獄後即再干犯,獲准保釋期間並再三犯案,被告為求擺脫警方,危險駕駛,罔顧其他司機及途人安全,案情非常嚴重,法官更指被告的駕駛行為與車神「盲亨」詹昌盛不相伯仲。

法官認為現時危險駕駛罪刑罰阻嚇力不足,法庭本想加重被告的刑罰,但是最高只是判囚三年,實在是加無可加。法官續表示,上訴庭在二○○一年的一個案例,曾經要求立法機構考慮加重刑罰,但至今仍然未見改善。

被告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停牌期間駕駛、盜竊、偽造文件等合共二十罪,控罪指他於去年六月至十二月期間,先後偷取五輛電單車後無牌駕駛該些失車,並在路面危險駕駛。

被告於一九九六及二○○七年間,已兩度就偷車、無牌駕駛等罪被判囚及停牌。惟法官早前在本案候判時,再細閱被告案底竟有「驚人發現」,原來被告自九五年臨時駕駛執照即「學神牌」過期後,並無申領過正式車牌,故他在過往十四年一直「揸大膽車」。

案件編號:DCCC 1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