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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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惡心野蠻 被告聞判面蒼白

十六歲援交少女王嘉梅被殺害後遭肢解碎屍一案,四男三女陪審團昨退庭商議三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丁啟泰謀殺罪成。被告審訊前亦承認非法處理屍體,法官韋毅志判刑時直言,被告的行為令人難以想像,處理屍體過程惡心,用「野蠻」來形容亦一點不誇張,是同類案件最嚴重的一種,故就被告謀殺罪判處終身監禁,非法處理屍體亦要服刑四年。死者王嘉梅的屍體遭被告毀屍滅迹幾乎「渣都冇」,王被砍下的頭顱仍未尋回,只餘沙井撈到的數塊人體組織。

法官在庭上指,陪審團的判決明顯沒有接納被告丁啟泰(二十四歲)聲稱受藥物影響至對殺人經過全無記憶的說法。被告昨聞判後面容變得蒼白,並深深嘆了一口氣及不停眨眼。他被裁定去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其石硤尾住所內,謀殺女子王嘉梅。他承認同日在單位內非法處理王的屍體。

骨頭混肉檔 頭顱棄維港

控方案情指,王案發當日接到被告電召要求性交,惟她應約後便人間蒸發。她的家人兩日後報警,王失蹤約十日後,被告好友謝彥德報警稱被告曾致電他,告知他曾殺害一名女子,他懷疑王遭被告殺害。被告同日被捕。

被告被捕初時否認殺人,後來承認不知為何揑死王嘉梅並棄屍大海,之後才自爆碎屍恐怖過程,並詳述如何將王的屍體「起皮拆骨」,皮、肉、內臟沖進馬桶;骨頭混入街市肉檔;並拿着死者頭顱乘巴士至九龍城碼頭掉入維多利亞港。

被告自辯稱案發前曾與王一同「索K」,對之後兩小時所發生的事全無記憶,醒來後發現王吐血死亡。他怕被指謀殺,便決定毀屍滅迹。

官強調勿受感情影響裁決

法官指引陪審團時特別強調,傳媒曾廣泛報道此案,部分人士可能對死者寄予同情,惟陪審團作裁決時,不能受同情或感情因素所影響,必須根據證據就事實作出裁斷。

法官解釋,若要裁定被告謀殺罪成,必須確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非法殺人,而且是有意圖殺害或想令死者受到嚴重傷害。若陪審團認為被告只是受藥物影響,或只是有意圖地作出可能令死者陷於危險的行為,而最終令死者死亡,則可考慮判誤殺。若認為被告案發時受藥物影響,從而引發完全失去記憶及自制能力的「自動症」,則可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HCCC 2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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