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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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帶語林:古怪立法遇上古怪執法

一九八四年,當時的立法局議員通過了一條古怪法例,名為《青年人紋身條例》,禁止任何人替十八歲以下小朋友紋身,違者可判監禁三個月。

二○○四年,如今的立法會議員提出了兩條古怪問題,請問當局有沒有按照規定提出檢控?在有關法例生效之後,當局有否向紋身商舖進行廣泛宣傳?

立法立得古怪,問題問得古怪,換來的答案,竟然比風水遺囑呃神騙鬼更加古怪。

保安局局長親自作答──

一:我們未有就《青年人紋身條例》提出的檢控,儲存統計數字。若把官僚語言翻譯為中文,局長的意思是,二十年來從無檢控。

二:根據現存紀錄,於一九八四年七月,當局曾於動議二讀《1984年限制青年人紋身法案》,及其後通過有關法案時,分別發放了多篇新聞稿。若把官僚語言翻譯為中文,局長的意思是,二十年來從無宣傳。

古怪之處首先在於,我要紋身,關你叉事!

古怪之處其次在於,我不檢控,關你叉事!

當古怪立法遇上古怪執法,《青年人紋身條例》給遺忘了五分一世紀。

問題是,二十年來從不檢控又沒有宣傳,反映執法人員也認為這條法例十分無聊,豈不是說當日拍板通過法案的那些尊貴議員庸人自擾又非常擾民?

最初立法的原意,大概跟「十個紋身漢、九個蠱惑仔」的民間智慧有關,為的是避免小朋友以左青龍右白虎作為入會的註冊商標。時移世易了,現在紋身只不過潮流裝飾而已,既方便扮型,亦方便認屍,實在沒有必要橫加阻止。因此,與其不執法,不如廢怪法。

林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