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殺人填命,自古以來天經地義,在未廢除死刑制度的內地,每年被處死者成千上萬。新疆暴亂發生後,當局一再強調對參與者「絕不手軟」,對殺人者將「處以極刑」,很多人覺得奇怪:難道以前當局對鬧事殺人者手下留情嗎?
沒錯,當局對漢人犯罪是嚴刑峻法的,但對少數民族犯罪則網開一面。一九八四年中央曾出台一份文件,明確規定「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殺少捕,在處理上一般要從寬。」在「二少一寬」的政策下,少數民族犯殺人罪,大多判死緩,不判死刑;若涉及偷竊、打架等治安事件,最多是教育一番就放走。
有「二少一寬」這塊免死金牌,少數民族與漢族發生衝突時就有恃無恐,而漢族往往吃大虧。曾有漢人在新疆遇挑釁,才辯白幾句,就被對方打成重傷,事後向公安求救,公安卻說:「誰叫你自惹麻煩呢?」當局允許少數民族搞特殊化,既未能收服他們的心,又引起漢人怨恨。事實上,一個不尊重自己的民族、寧願將主體民族降為二等公民的政府,也是不可能得到別人尊重的。
當局口口聲聲以法治國,可同時對少數民族實施「二少一寬」,無異自打嘴巴。難怪有人諷刺說,內地的法律有如衞生巾,有時有用,有時無用;對部分人有用,對部分人無用。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法律面前民族不平等,乃是客觀現實。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疆獨、藏獨愈演愈烈,新疆發生大暴亂,乃是當局自食其果。現在當局才如夢初醒,覺今是而昨非,太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