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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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得輕 醉駕得人驚

近年本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事件時有所聞,單係農曆新年前落馬洲六死車禍,已經夠晒得人驚,好多市民覺得治醉駕要用重典至得。

尋日交通諮詢委員會討論打擊酒後駕駛嘅立法建議,同意政府建議加重酒後駕駛刑罰,引入一個「超標愈多、罰得愈重」嘅累進式三級制刑罰。交諮會主席鄭若驊話加重罰則可以令市民明白酒後駕駛嘅嚴重性,不如大家一齊睇吓呢個三級制有幾辣。

第一級係每一百毫升血液內酒精含量達五十至七十九毫克,初犯者至少停牌半年;第二級酒精含量八十至一百四十九毫克,初犯停牌唔少於一年;而第三級,即係最重手嘅一級,就係酒精含量一百五十毫克或以上,初犯最少停牌兩年,再犯者最少停牌五年。

此外,交諮會仲支持引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嘅新例,又舉腳贊成如果血液內酒精含量超過法定限度三倍,應該係加重刑罰嘅因素。

聽落好似幾有阻嚇力咁,之不過,就算法例寫得再嚴又有乜用?司法機構劑劑判刑都好鬆手,用嚟嚇鬼都唔驚。

呢嗱,警方今年二月九日起執行隨機酒精呼氣測試打擊酒後駕駛,但新法例實施之後,咪照樣有大把醉貓司機目無法紀,繼續喺馬路上橫衝直撞。

新例實施之後四個月,已經有四十八人斷正,雖然首次有司機冇發生意外但違反酒後駕駛法例遭判監禁嘅個案,兩人分別被判監兩個月及十四日,不過係緩刑,唔使踎監。其餘好多都係停牌三個月、罰款幾千元就算。

仲有喎,去年七月政府修例,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嘅最高刑罰由監禁五年加到十年,不過新例生效第二日,有個醉貓司機當佢冇到,喺灣仔亂咁片,結果喺東區走廊撞死咗一個揸電單車嘅男子。

法官審呢單案嘅時候,落重火力狂轟被告行為極度差劣兼具侵略性,自私兼不負責任。咁講法,呢位仁兄睇怕至少要坐十碌八碌啦。點知法官竟然以六年作量刑起點,七除八扣之後,最後判囚四年、停牌五年以及罰款兩千元咁大把。

叮佢個鎯鎯,醉酒駕駛撞死人,其實同謀殺有乜分別吖?只係判四年咁少,可見所謂最高刑罰完全形同虛設,根本起唔到阻嚇作用!

唔單止醉酒駕駛危險,醉酒坐車一樣好易出事。今年二月,尖沙咀就有一個光頭醉酒佬半路中途狂炳的士司機,之後仲搶埋架車舞龍咁舞,一個唔好彩撞上行人路,隨時傷亡慘重。

至於日前發生嗰單就冇咁好彩,懷疑有醉酒佬坐坐吓的士突然搶軚盤,搞到的士喺中環亂咁片,造成一死三傷。

正所謂「酒能亂性」,最弊係呢個政府一方面叫人唔好飲咁多,另一方面又減酒稅。冇辦法啦,鬼叫唔少達官貴人都係愛酒之人咩。不過,唔好話太一叮疑心大,依家咁多酒後駕駛,唔知同減酒稅有冇啲關係呢?

講到底,醉駕絕對係累己累人,計太一叮話齋,呢種人停牌幾年都嫌少,應該一世都唔畀再揸車就啱。若然醉駕撞死人呢,唔使講,梗係先叮爆佢鎯鎯,再掟佢入監坐成世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