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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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失業返港申綜援被拒

【本報訊】一名需長期返內地工作的製衣廠中年職員,被辭退後返港申請綜援,卻因申請前一年離港超過五十六日而被拒,他在社區組織協會協助下成功申請法援,前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限制申請人離港日數違反《基本法》,要求法庭頒令有關政策違憲,並撤銷社會福利署拒發綜援的決定。

戶口剩19元 男子申覆核

本案申請人游文輝(譯音)現年六十四歲,獨居於元朗一間月租八百元的木屋,他去年十月起失業,銀行戶口現只剩下十九元存款,三餐問題暫時要靠食物銀行幫忙解決。

據司法覆核申請書所述,申請人十八歲起便在製衣廠當文員,○六年他被僱主派駐廣東廠房,○八年被辭退。他返港後未能找到工作,惟有申請綜援。今年二月社署回覆,指他在提出申請前一年,有超過五十六日不在香港,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資格規定,因此拒絕其申請。他其後提出上訴,亦於五月被上訴委員會駁回。

申請人指,政府於○四年引入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是違反了《基本法》中,香港居民有權享用社會福利的規定。此外,《基本法》指示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上,制訂發展及改進的政策,但加入連續居港一年的條件,與《基本法》背道而馳。而這條件亦有限制市民出境,及歧視去境外工作市民之嫌。 案件編號:HCAL 6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