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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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未滿七年裁決不能領綜援

政府規定居港滿七年人士方可申領綜援的政策,昨日獲高院確認為合法。一名持單程證來港婦人,到港翌日即不幸喪夫,她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援,因居港年期不足而被拒,去年該婦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有關居港年期規定,高院原訟庭昨日指有關政策並無違反《基本法》,判她司法覆核敗訴。 

本案申請人孔允明(五十九歲),○三年與港人結婚,○五年十一月她獲批單程證,十二月二十一日來港與夫團聚。但其丈夫於二十二日去世,稍後丈夫的公屋單位亦被房署收回。她因患糖尿病及高血壓,申領綜援被拒,只能靠做散工維生。去年她獲法援,聘律師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銷要居港七年才可獲綜援的限制。案件今年五月聆訊後,法官張舉能押後至昨日以書面判決。

法官在判詞表示,《基本法》雖規定居民有權享用福利,但此權利並非不可限制,而福利制度的發展,亦要因應社會環境。法官指,數十年來,綜援居港年期限制一直存在,近年政府面對人口老化、申領援助人士勢必增加。況且港府無權干涉內地批出單程證,只能全盤接收。政府在此情況下增強申領限制亦非不合理。

法官:政府限制申領合理

法官續指,而且社署署長有酌情權,可酌情批綜援予不合資格人士。根據統計,在所有要求酌情的個案中,有三成八獲批援助。法官綜合上述因素,最後裁定政府要求申請人居港七年才有資格申領,是有足夠理據支持,故判申請人的申索失敗。

一直協助申請人的社區組織協會表示,對判決極為失望。社協指法官斷案時,未考慮在港有效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亦沒有就居港年期政策是否歧視的問題作進一步闡釋,該會將與律師商量考慮上訴。

案件編號:HCAL 1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