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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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兄性侵7歲妹判感化

本港未成年人士性犯罪情況值得關注,護苗基金研究發現,十三歲以下兒童及少年性罪犯的侵犯性行為絕非「小兒科」,部分個案與強姦無異,但逾六成侵犯者最後都獲輕判感化及復康了事。護苗基金斥判刑阻嚇力不足,令人懷疑法庭公義,建議解除現時十四歲以下性犯罪者不會被控以強姦罪的法律限制。

護苗基金昨發表探討涉及未成年性罪行的裁判與公義研究報告,研究負責人吳惠貞說,研究抽取了○七年六至八月期間,在本港七間裁判法院審訊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四十八宗案件,受害人平均年齡只有十三點四歲,最年幼者更僅得七歲,而年紀最小的侵犯者亦只有九歲。

受害女童反被迫遷走

研究顯示,三分二個案受害者都是遭相識的人侵犯,四成二侵犯者都是十七歲以下。令人擔心的是,十一名十三歲以下犯案者侵犯七名女童的個案中,竟涉及二十九項侵害行為,全部涉及性器官接觸,包括陰道交、肛交、手指插入及手淫等,性質接近強姦。吳惠貞指這些罪行性質嚴重,絕非「小兒科」,但因犯人未滿十四歲,按現時法例,十四歲以下侵犯者都不會被控以強姦罪,一般只會被控猥褻侵犯,案件也只會在少年法庭審訊,判刑也過輕。研究指出,六成五個案都只是以感化及社區復康的方式處理。

吳說現時司法制度令人氣憤,連裁判官亦感無能為力。她指,三宗個案被告作出等同強姦的行為,但鑑於少年犯的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只控以猥褻侵犯罪,裁判官在量刑上也感到選擇有限,最後只能判以感化令或勞役中心。其中一個案是一名九歲男童疑看色情網頁後侵犯七歲胞妹,審訊期間,被告竟在拘留的男童院內「搞」其他男童,裁判官感被告不適宜在兒童或青年院舍留宿,最後惟有判男童接受十八個月感化令,受害女童反而要被迫遷走。

吳惠貞認為犯罪者必須承擔罪行後果,質疑法庭判刑過輕,沒有履行應有的威懾作用,除了令罪犯可能短期內再犯,亦可能傳遞不良訊息,令侵犯者以為侵犯兒童不用坐監。她又斥法庭根本不是以還受害者公道為首要考慮,受害人所獲得的支援也嚴重不足。

護苗基金建議加強法庭對性罪行的判刑指引,不應該只以罪犯的復康為主要考慮,造成社會不公義;組織建議剔除法律上在法庭對青少年罪犯的判刑限制,使法庭對嚴重青少年性罪犯有更多的判刑考慮。護苗基金主席蕭芳芳在同一場合表示,研究報告結果顯示兒童受侵犯的問題值得大眾關注。

14歲以下不會被控強姦

政府在《二○○一年少年犯(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將兒童刑責年齡由七歲提升至十歲。修例後,十歲以下兒童毋須負任何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在法律原則假設下,十四歲兒童是不會被檢控強姦罪。律師黃國桐指,這是基於假設十四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尚未性成熟,未有性能力觸犯強姦罪。

不過護苗基金研究員吳惠貞認為現今青少年普遍早熟,現有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太過寬鬆,建議應解除十四歲以下兒童不會被控強姦罪的條文,應針對被告的行為而非年齡作出相應檢控,又警告法庭持續寬鬆處理只會對公眾構成危機。

吳惠貞說,法庭對青少年性罪犯處以寬容態度,但未有足夠配套,未必有助他們改過自新。她說,一名十六歲被告在兩個月內連犯七項猥褻侵犯罪及三項偷竊罪,法庭最初只判十八個月感化令,但他竟在感化期內再侵犯兩名女性,於是再被帶回法庭。被告在庭上指出法庭採取的復康性處理輔導不足,三個月只見兩次心理醫生,對他根本沒有幫助,要求安排更多輔導。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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