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6/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潤迅前副主席唔使畀前妻3.7億

上市公司潤迅通信的前副主席楊軍三年前與妻馬琳離婚,雙方各自在深、港兩地申請,楊在深圳法院取得離婚令,並獲判只需就一筆一千四百萬元人民幣資產作分配;之後馬在香港法庭要求不採納深圳裁決,最後獲判得三億七千六百多萬元資產。楊對判決不服在高院上訴,上訴庭昨判決指原審法官無權不接納深圳法院裁決,判楊上訴得直,擱置馬可獲三億多元的命令。

惟上訴庭頒令,楊仍要依從另一宗本案民事案的判令,每月付馬四十五萬元生活費。上訴庭又指,關注到本港現行的婚姻法存在漏洞,若男女雙方獲海外法庭作離婚判令而沒就家產作分配,香港法庭即使明知雙方在港仍有資產,亦無法再就贍養費作分配,可能會造成極大不公,故促請立法當局盡快修改有關法例。

上訴人楊軍,答辯人馬琳。二人在九二年於深圳結婚,育有兩名子女,舉家九十年代移居香港,兩人在中港兩地有多項資產。馬○六年五月在港申請離婚,楊雖於同年十月在深圳辦離婚手續,但他率先獲深圳法院於○七年十一月宣告二人婚姻無效,並就楊所提交的資料,判二人只需就一千多萬元資產作分配。馬則指楊隱瞞資產,並於香港法院審訊時,要求不接納深圳法院判令獲准,最後馬更獲判可得三億多元。

可申請在深圳重開案件

上訴庭早前審理後,昨於判詞解釋,根據現行法例,一段婚姻在海外法庭被裁定無效,並獲港法庭認可,便不能再就同一案作贍養費的安排,除非法庭認為該海外裁決屬無效。而在本案中,楊及馬在內地結婚,馬在深圳的離婚訴訟亦有律師代表,故不能說馬的權利被剝奪。

至於香港法庭的原審法官指楊的做法,對馬不公正而不接納深圳的裁決,上訴庭認為馬可以申請在深圳重開案件,並就楊被指隱瞞的資產再作裁決,故認為原審法官不接受深圳判決的理據不足。 案件編號:CACV 8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