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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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民調:《版權條例》任執法者亂舞

【本報訊】海關選擇性執法,民事訴訟又耗費龐大,令不少被侵權者有冤無路訴。有維護知識產權組織稱,民事追討侵權賠償涉及龐大訴訟費,升斗市民根本無能力支付,而且花時間,不少同樣面對侵權嚴重的設計師基本上已放棄民事申訴,寧願靠自己花錢加強防偽工作,來保護自己。有法律界人士則稱,《版權條例》須與時並進,才能同時平衡社會運作,以及保障知識產權。

申訴過程花錢花時間 令人沮喪

本身為香港知識產權會董事的香港設計師協會前主席葉智榮稱,侵權行為非常嚴重,令本港的創意產業停頓下來,法例未能保障原創者,執法方面,「海關會對大公司、名牌產品的舉報採取行動,因為較容易處理,但無品牌的小公司就投訴無門!」然而,要從民事追討,至少涉及逾百萬訴訟費,即使獲勝訴,但侵權一方若為小本經營,根本無錢賠償,「佢哋被人告,最多就執咗佢!」

他說,申訴過程花錢花時間,令人沮喪,非一般人能力範圍以內,故包括他在內,一些設計師基本上已放棄民事申訴,又認為「法律保障唔到我哋,惟有靠自己」,他寧願將錢放在申請專利、註冊、成立自己品牌等方面,加強防偽來自保。

法律界促刑事起訴 嚴懲侵權者

在現行法例下,被侵權者要追討賠償,過程相當繁複。律師梁永鏗稱,侵權者盜用物品作商業用途圖利,已觸犯刑事法,受害人可先報警求助,因為從刑事起訴毋須花錢打官司,但由於即使獲勝,侵權者被判罪,罰款只會歸於政府,受害人只能獲得象徵式賠償,因此受害人可再從民事索償損失。

他續說,一般而言,刑事訴訟是在無疑點情況下判案,因此刑事控告完結後進行民事訴訟,民事索償會事半功倍。相反,民事訴訟的資料只能作為刑事訴訟的部分證據,民事獲勝未必增加刑事獲勝的機會,刑事訴訟最終要靠執法機構和律政司的調查效率,「如果查得慢,受害人都無計!」梁又稱,《版權條例》實施至今已多次修改,但仍有改善空間,要同時平衡版權持有人的權益以及社會運作,條例必須與時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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