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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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特搜:兌換店不提供收據屬違法

本港外幣兌換店及匯款代理人約有一千七百間,開業前均需依法向警方登記,並受《貨幣兌換商條例》監管,兌換店必須向客人提供收據。不過,部分兌換店卻無提供兌換收據,令消費者未能證明懷疑偽鈔出處,最終未能追究。

《貨幣兌換商條例》規定,要求兌換店在向客人提供的收據上列明交易日期、匯價、貨幣種類及等值款額,並需客人簽名作實,否則客人可於三日內要求退款,而不遵守有關條款,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被罰款二千元,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兌八千元需出示證件

另外,警方為防範有不法分子透過兌換店洗黑錢,規定若然客人兌換現金達八千元,兌換店需要求對方出示證件,以及提供地址和聯絡電話等資料,以便警方毒品調查科轄下的財富調查組,可以追蹤金錢的來龍去脈,查明是否涉及洗黑錢不法活動。

法例規定兌換店不可如銀行一樣,就兌換貨幣向客人收取佣金或手續費,但對於人民幣的兌換率,則無部門或法例監管,各間兌換店可以自由訂定,部分兌換店會調低兌換率,以彌補成本,令到匯率差異大,過去曾有市民及遊客批評因兌換率不同而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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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特搜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