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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吾厚黑:出賣英女王一定是叛國

中國人比較喜歡做漢奸,還是比較喜歡罵人是漢奸?我想嘛,此乃雞和雞蛋的關係,實在難以稽考。然而有一事是肯定的,二十三條未立法,你在香港做漢奸或者被罵是漢奸是不會干犯叛國罪的。

怎樣才算叛國呢?如何才可定罪?真箇是各處鄉村各處例,莫衷一是也。然而,假如你是大英帝國子民,你是很容易成為「英奸賣國賊」的,因為該國法律明文規定「將印有英國君主頭像的郵票倒貼在信封上即犯下叛國罪」。換言之,一位三歲小孩子不小心倒貼了郵票,理論上他有機會在牢獄裏終老。

不要以為我在開玩笑,英國荒謬法律多的是。按英國電視台主辦的「英國十大最荒謬法律」投票評選結果,倒貼郵票即叛國僅僅是「荒謬亞軍」而已,最荒謬的是「在國會內死亡屬違法」。

按歷史學家考據,不准死在國會的理由乃是,國會的前身是王宮,任何人死在那裏,理論上都應該享受一場國葬。為了避免諸如洗廁所清潔工得享國葬禮遇的尷尬,所以就有了這麼一條斬腳趾避沙蟲的古怪法律。

好了,既然倒貼郵票也算是叛國,收了錢帶人毋須檢查而施施然進入白金漢宮,該當何罪?不必多說,這種行為比倒貼郵票更加危害國家安全,嚴格而言是直接出賣英女王,一定是叛國無疑。

為了測試英國皇室的保安漏洞,《世界新聞報》兩名記者假扮中東富商,以一千英鎊賄賂一名皇室司機。結果嘛,見錢開眼的司機不但帶他們進入白金漢宮,甚至讓他們一屁股坐上英女王出席官式活動時使用的賓利轎車,同時亦參觀了安妮公主的綠色賓利。

假設,收買司機者的真正身份是恐怖分子,豈不是輕而易舉即可在英女王的座駕放置炸彈?此所以,這位司機一定犯了叛國罪。

記者收買司機的過程原來簡單得很。司機的女友是妓女,她到處張揚自己有一位御用司機男友,可以隨便帶人進出白金漢宮,記者透過淫網搭上妓女,然後聯絡司機,交易瞬即完成。依我黑心之見,這位大嘴巴妓女同樣是叛國。

荒謬條例立法可堪借鏡

香港要是再接再厲為二十三條立法,有沒有可堪借鏡之處?我的意見乃是,你直接把種種叛國行為臚列出來是愚蠢的,因為勢必再次惹起纏糾不清的爭拗,你不如先為一些荒謬條例立法,例如「燒銀錢作法祈福即屬叛國」之類,你自自然然可以將情節更為嚴重的行為全部打成叛國罪。

話說回來,燒銀紙即使未算叛國,但根據現行法例,仍屬毀壞公物啊,執法人員怎可縱容神棍教人燒銀紙趨吉避凶呢?

王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