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公園管理員八年前強姦及雞姦輕度弱智親女被裁定罪成,雖然他在受查期間曾透露有侵犯女兒,但被定罪後與心理及精神科專家會面時卻三緘其口,否認曾干犯罪行。而辯方律師昨求情時無話可說,直言很難為被告求情,實在是「張口結舌,無嘢講」。法官昨判刑時指被告的罪行是有違倫理的卑劣行為,不單禍及女兒,亦影響到全家,又無悔意,重判被告入獄十年。
六十四歲的被告,一副「街坊裝」打扮上庭,聽取判刑時一直木無表情。他被控二○○○年夏天在九龍某公園雜物房內強姦女事主,另在同年七至八月間,又在住所內雞姦女事主。案情透露,案發時被告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任職公園管理員,現已退休。
控方指女事主是被告親女,智商只得七十七,八歲起於社署轄下院舍居住,周末及假日才會回家。去年事主年滿二十一歲搬回家居住,她的母親對事主稱家中有多名弟弟,勸她注意衣着,但事主回應:「着得密實都係畀老竇搞!」母親起疑,叫事主將事件告知社工。
影響事主與異性交往
事主事後寫信給社工,不但提到遭被告多次性侵犯,又指被告與她發生性行為後還說:「咁做係對她(事主)最好。」她又表示想為自己取個公道,並說:「做錯的人不認錯,還說受害人是壞人……已忍受了八年,已到極點……」事主在庭上供稱,她不想家庭四分五裂,亦不想當時年紀尚輕的弟弟沒有了父親,所以才啞忍。
被告在接受警方調查時,曾透露於公園的雜物房對事主稱「想同佢玩吓性行為」,又認曾用下體摩擦事主下體,但沒有插入。陪審團早前退庭商議一致裁決裁定被告兩項罪成。法官昨判刑時透露,雖然女事主的創傷報告指事主所受的創傷非很嚴重,卻影響她與異性交往。
律師求情時稱「無嘢講」,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並不代表律師失職,因律師在庭上任何行動,包括打官司論據、求情說話,都會先諮詢當事人意見,根據他們指示行事,否則便違反專業操守,當事人可向香港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投訴。黃又說:「如果當事人覺得律師喺庭上表現唔妥,隨時可以舉手反駁。」
案件編號:HCCC 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