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先進國家中,少有地仍然保留死刑的地方;治亂世才用重典,但日本的犯罪率低,未廢止死刑,主要不是為了阻嚇犯罪。

不明白日本死刑制度的人也許覺得死刑囚也是人,以絞刑了結其生命並不人道;而且執行死刑後方證實是冤罪(冤枉錯判)的話,就無可挽回。關於憂慮錯殺無辜,本欄早前發表的「死刑沒即時執行的理由」一文已交代。在日本即使犯下殺人罪,也不一定被判死刑;例如當地發生的情殺案,通常只判有期徒刑,而非終身監禁,比香港判得更輕。

目前日本以「永山基準」判斷應否判一個殺人犯死刑,這套基準源自殺人犯永山則夫。永山在1968、1969年間,在行劫及逃亡中槍殺4人,犯案時只有19歲,仍未成年,但最終被判死刑。

「永山基準」因這事件確立,以被害者的人數、殺人手段是否帶有強烈的執拗性及殘虐性、犯罪者年齡、犯罪者有沒有悔意等因素作為考慮基準。在日本犯下殺人罪而死者超過1人的話,很大機會被判死刑,又或者殺人犯只殺了1人,但以極殘酷的手段讓死者在氣絕前受盡痛苦,亦有可能被判死刑。儘管永山則夫犯案時未達到20歲的日本法定成人年齡,純粹因窮困而犯罪,被捕後又顯出悔意及作出反省,但因殺人太多,結果難逃一死。

(明天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