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中拾遺:同居與在一起
台灣歌手被傳媒圍攻,問他是否跟歌手女友同居,他說同居這個詞彙太嚴重太厲害了,他們只是生活在一起……
生活在一起跟同居有甚麼分別?那分別大概是女友質問你有沒有背着她跟其他女人上過床,你說上床這詞彙太嚴重了,你只是不小心滑入過某些女人的陰部而已……
同居與生活在一起只是用字上的分別,是語言偽術,也是自欺。世上有沒有並非生活在一起的同居?如果有人回答你有,那也恐怕是戇居而已。為免被媒體抓到把柄,說你還沒娶人家的女兒就食人隻車,不敢承認但更不敢否認,就惟有掩耳盜鈴,把詞彙改一改,把同居說成生活在一起吧。
同居與生活在一起的分別,大概就是除褲放屁,只是沒直接承認的勇氣而已。對啊,老子就是跟她同居,怎麼樣?你們是覺得很前衞很離經叛道嗎?那要不要我向大家下跪道歉?
只是我們不該怪罪歌手窩囊。他也實在身不由己,動輒得咎,認與不認都死,誰教他曾經沒帶眼識人,不慎索過火水,認識過一個不容易放過他的國際漿前女友。要是此刻承認得太乾脆太直接,恐怕又會觸動對方神經,咬着不放,向媒體一再放話,擠兌贈興,那就真的糟糕了,作為戀人,我們都知道,前度一句話,哪怕只是隨便一句,殺傷力都是黎克特制等級的。
真不知道將來這位歌手結了婚怎辦。媒體問他,他會否說,結婚這詞彙太勁了,我只是在證書上簽了個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