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再想引用《尋找法律的印迹》,看看一宗在法律框架下「不守法」的事。話說在1735年的美國,出版商J.P.Zenger出版了一份《紐約周刊》,不時有作家、漫畫家在報刊中提到紐約的新任總督柯斯比貪婪成性,不擇手段地斂財,還有眾多諷刺他的評論及漫畫。《紐約周刊》以言論自由為原則,來稿照登,結果被新總督告上法庭,沒收全城《紐約周刊》並焚燒,更告Zenger的出版社煽動叛國罪!經過審訊後,法官就引導陪審團判他們有罪。一位良心律師,就想到不如說服十二位陪審員推翻法官的引導,律師這樣說:「你們有權用自己的眼睛去看!用自己的耳朵去聽!用自己的良知和理解,對自己同胞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作出負責任的裁決……擺在你們面前的,不僅僅是一個可憐的印刷商的案件,也不只是紐約的案件,它事關美洲大陸每一個人自由的生活,這是一個事關自由的案件……我毫不懷疑,你們今天的行為,將會是一個保護我們自身、我們後代和我們前人的神聖基礎。法律已經賦予我們一項權利─那就是自由!讓我們自由地說出真實、寫出真實,暴露和反對這塊土地上的專制!」結果當然戲劇性之餘,也定下美國後來的文化基礎。十二名陪審員破天荒、集體地一起「目無法律」,置當時的法律規定於不顧,並不理大法官再三引導,全體一致說出Zenger「無罪」!這個歷史事件,令我感到非常唏噓,第一,別人二百多年前已有為良知違法的文化基礎,第二是香港法律界還有多少人記得這個個案呢?第三,必定有人跑出來說:「自由、法制、良知無國際標準!」咁又係,文革時紅衞兵殺了數以萬計的人,卻一個民眾都無上過庭受審!標準好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