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說到,網上紅爆的中法混血兒亞歷山大,其媽媽被網民聲討,指她借孩子賣廣告、刪除反對留言、吹捧孩子、還有經常上載兒子動向令人煩厭。前兩項罪狀昨天說過了,後兩項罪狀,敢問法官大人,告不告得入呢?利申,我自己也是媽媽,有上載兒子的相與片到社交平台,我自己也得檢討一下,有沒有中過那幾項?對於吹捧孩子這指控,我應該做不來,因為我知道自己是病人,常提醒自己,我患了「世上邊個BB最得意?我個仔最得意!」病,我認為的可愛、醒目、聰明,人家未必這樣想啊,所以我盡量不會在社交平台上「係咁讚」自己兒子的(私底下另計)。

至於常常上載兒子動向令人煩厭這一點,我就認為大家會否太緊張了點─媽媽搵命博的把孩子生下來,真是會當寶的,他的一舉手一投足都不想錯過,想全記錄下來,而面書是一個很實用的平台,時間、日期一目了然。也當然,哪個父母不想兒女受喜愛?多人愛錫,誰不想?上載照片望大家派派Like,未算死罪吧?除了自私角度出發外,我也着實收過不少網友的留言,說犬兒的Video為他們帶來正能量,把不開心都趕走了,我是感動的,也覺得這古靈精怪的兒子也有點用啊。如果網民覺得常看見亞歷山大令人煩厭,乾脆別Like就不用眼寃了。所以法官大人,即使頭三項罪成,這一項應該無罪釋放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