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數算自己懂得多少國語言,不能說出不懂的有多少。我們認識的人有限,不認識的人無限。

如果一個人犯法,舉證一方可以證明對方犯法,犯法的數目是可數的,然而,沒有人可以證明自己沒有觸犯這些和那些法例,那是不可數算的。

指出「有證據顯示跟新聞自由有關」是有意思的話,但說「沒有證據顯示跟新聞自由有關」就沒有意思,除了混淆視聽外,完全是廢話。因為前者將新聞自由刪去,換上其他內容,都是有意思的,證據可以顯示的原因也有限。後者是完全沒有意思,因為無窮無盡,比方說「沒有證據顯示跟肥皂減價有關」、「沒有證據顯示跟公眾利益有關」,反正也沒有證據顯示無關,說幾百句也可以,保證句句沒有意思。

我真的不明白社會為何並不關注要求人申請文件證明自己沒有某項犯罪紀錄的新政策,一個從來沒有犯案的人,要申請一大疊文件證明自己不曾犯法。有案底的人反而可以改頭換面,繼續做非法勾當。

如果市民任由制度慢慢改變,待驚覺身陷困局之時,相信已經太遲。香港人遊行那麼多年,制度是變好還是轉差呢?要是制度傾向保障權貴富商牟利,將小市民置於法網陷阱邊緣,無論多少庸官下台,小市民始終是被欺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