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學校老師找我教寫作班,大多推卻。我喜歡看書寫作,參與學校講座是盡一己之力推廣閱讀,所用的時間遠比教學少。

偶然教寫作班,主要考慮學校位置,其次是學生是否自願報讀,最後是老師可向學生推廣我的作品……看來像自以為是,實情是每日只有廿四小時,教學最消耗精神和時間,我沒有能力多教。先前有教師聯絡我教寫作班,感謝多方面遷就,已經備課想教好學生,沒料到收到電郵表示那是面對青少年的工作,問我可有自費去警署申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自備無罪的證明文件。看罷不覺笑起來,回郵問是否講笑。

對方說是政府新政策(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nta.html),但我認為不是政府規定,也不適用於寫作班導師,因為我教的是有能力理解文學的中學生,而非兒童或智力不足以能力照顧自己的人。這樣的政策對我沒有影響,不教而已,我不會自費證明自己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以免將來要證明自己不曾殺人或某些定罪紀錄。該校老師表示校方新聘的教師和興趣班導師全部都要自費證明,一視同仁,並非對我特別要求。

這樣的政策實在愚昧,要杜絕性罪犯再參與接觸兒童工作,何不倣效外國設立性罪犯紀錄讓僱主查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