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推理刑偵劇偶然會提及「未解決事件」及「公訴時效」這等術語,前者形容未破案的事件,後者的意思是刑事檢控期限。

以殺人罪為例,日本昔日的公訴時效是15年,換句話說殺人犯逃亡15年後仍未被逮捕就可脫罪,過了公訴時效,殺人犯即使被抓到或自首,在法律上亦無權再起訴。香港、英國並沒有公訴時效,法國、德國卻有這回事,時效年期各有不同。日本在明治時代訂立律法時參照法國,引入了公訴時效這觀念。

1982年8月19日,福田和子殺害了同僚後整容、以假名過着逃亡生活至1997年7月29日被捕,距離15年的公訴時效僅餘21日,最終成功將她治罪。日本的推理刑偵劇中有時會出現公訴時效前1分鐘逮捕真兇的場面,但實際上難以令犯人受法律制裁。「公訴」所指是檢察官以刑事法進行起訴,由拘捕疑犯至起訴,準備過程最快也要2至3日。

昔日日本殺人罪的公訴時效是15年,到了2005年改為25年,到了2010年制度再變,殺人罪的公訴時效不再存在,但改動前發生了的殺人事件不可追溯起訴。

上次提及的「3億日圓事件」發生於1968年,盜竊罪的公訴時效向來是7年,到了1975年已到限期,奪取了那筆巨款的犯人從此不需擔心警方找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