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為定:變性後的配套

一言為定:變性後的配套

《婚後條例》第21條:「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35歲的香港居民W兩年前在本港公立醫院把男兒身變為女兒身,新朋友都不知他/她過去,在手術後她的律師去信婚姻登記審查問可否與男友結婚,對方回答「不可以」,理由是W本身是男人,不符合條例中的「女人」定義。

那麼我好想問一個假設問題,變了性的W,既然是不合「女人」定義,但如果W現在要與一個女人結婚,可以嗎?

如果變性人嫁娶都不可以,那為何又准人變性?

李敏一言

當有批人又不可以嫁,又不可以娶,那就是婚姻條例要更改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