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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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拾遺:Public Interest不等於Interest of the Public

藝人隱瞞婚訊被傳媒炒得沸沸揚揚。同一時間,所有藝人人人自危,生怕自己的各種秘密被抖出來,成為下一個天下圍攻的焦點所在。八卦是人的天性,但今時今日,我們已經太廉價又太明目張膽地把各種藉口變成堂而皇之的理由,聲嘶力竭,聲討他人。藝人結婚又好、有孩子又好,都是他的私隱,其實沒有包含在他的工作範圍裏必要公開或者承諾的部分。這年頭,我們已經混淆了Public Interest和Interest of the Public,就連做傳媒的好像也忘了,或者,根本就沒有思考過當中的分別。Public Interest是公眾利益,但Interest of the Public,卻只是八卦新聞。我們太順手把只屬八卦的部分,當成是公眾利益與他們應該而又有必要知道的權利,去要求。

假如幾百萬名巿民中有幾十個網民(當中可能有人分飾幾角)要求某藝人公開他的婚訊或者私處照片,傳媒就會煽動做大,把這件八卦當成公眾利益去拍藝人的門,要求他就範,不就範,你就是隱瞞事實,你就是騙子「偽」人大壞蛋。

然而,對社會大眾來說,某人家裏藏着自己拍下的照片,根本就不會對社會利益造成公害,為甚麼他要有必要公開?為甚麼我們又不要求一個來見工做侍應、做售貨、做白領的你,問你有冇結過婚、有冇不倫戀、有冇呃過人?如果有人同你講,你嗰份一萬幾千人工已經包埋要畀晒成間公司知道呢啲嘢,你會唔會忿氣?你又覺得關唔關事?

王貽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