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小朋友問媽媽:「為甚麼律師要代表那些罪犯上庭?他們明明是犯了罪!」
媽媽回答:「法律的精神是人人都可以有辯護自己的權利和機會,如果自己不會自辯,那他可以找位律師來。」
面對一個十惡不赦的人,你會怎樣對待他?你平日怎對人就怎對他?還是你想他死快一點?美國名律師J.G.C. Brainard說:「別憎恨任何人,憎恨他的惡行,但不要憎那個人。」*
律師也許可以分開一個人和他的行為,可是沒受過訓練的一個人又怎分呢?
李敏一言:愛一個人是因為他與他的行為,所以憎恨一個人也難只憎他的行為而不憎他本人。
* Hate no one; hate their vices, not themselves.
— J.G.C. Brain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