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昨日公布P2P(網絡借貸)監管細則的諮詢文件,文件建議,禁止相關機構12項行為。當中包括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進行融資、非法集資、設立資金池及提供增信服務,意味日後將限制P2P機構直接參與場外配資。

中國銀監會昨公布P2P監管細則諮詢文件。圖為主席尚福林。(資料圖片)

近年內地的P2P機構火速冒起,惟行業風險亦因經濟下行及經營不善等影響加劇。

由中銀監等機構起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指出,P2P機構須遵守12項禁止行為。

《辦法》提出,P2P機構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中介服務,亦不得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意味場外配資或受打擊。

三成機構存在問題

《辦法》又建議,P2P機構不可利用其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並禁止直接或間接接受及歸集出借人的資金;而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也備受規限。

內地P2P行業風險令人關注,據當局統計,截至今年十一月底,全國網貸融資餘額高達4,000多億元人民幣,其中正常營運的機構共2,612家,但是存在問題的機構卻超過1,000家,約佔整個行業總數三成。